電子計算機中心第四次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86.12.17)
第一條 機器之使用者帳號不得借予他人,凡出借帳號者停止該帳號使用權三個月; 借用他人帳號者,則停止該帳號使用權一個月。
第二條 盜用他人帳號者經查屬實,停止使用本中心設備, 並移送相關系所單位或本校學務處議處。
第三條 不當使用報表紙(同一份報表印製超過三份以上,或程式使用不慎致 浪費報表紙),停止帳號使用權一週。
第四條 使用本中心電腦設備,遇有任何問題請知會櫃台人員處理,擅自將工作站 關機者,停止帳號使用權一個月;
任意搬動設備或拆移電腦各週邊設備者, 取消本中心設備使用權,因而造成設備損壞者,並應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禁止攜帶飲食、袋子、吸煙、喧鬧,違者停止本中心所有設備使用權一週。
第六條 故意損毀或偷竊機器設備、圖書等、除取消本中心設備使用權, 並移送學務處等相關單位議處。
第七條 累犯者加倍處分,並視情節輕重公佈違者名單。
第八條 利用校園網路對他人電子郵件信箱從事破壞者停止帳號使用權三個月; 對他人機器從事破壞者停止本中心帳號使用權二年。
第九條 利用校園網路從事一般商業行為經調查認定有確實證據者, 停止帳號使用權六個月並移送學務處議處。
第十條 利用校園網路從事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經調查認定有確實證據者, 停止帳號使用權六個月並移送學務處議處。
第十一條 利用校園網路從事非法商業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定案者, 停止帳號使用權一年並移送學務處議處。
第十二條 利用校園網路從事毀謗經法院判決有罪定案者, 停止帳號使用權一年並移送學務處議處。
第十三條 利用校園網路從事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定案者, 停止帳號使用權六個月並移送學務處議處。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電腦教室管理規則」及「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 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電算中心指導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